圖表:   和平條約對古巴和台灣的規定




用詞 「巴黎條約」對古巴之規範 「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之規範
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第1條 第23(a)條
原來持所有權之國,確實有割讓這個領土 第1條 第2(b)條
條約沒有指定「收受國」 (即「懸空割讓」) 第1條 第2(b)條
美國軍事政府對該領土有處分與支配權 第1條 第4(b)條
軍事政府在運作中,而且軍事佔領的事實確實存在 第1條 第4(b)條與海牙公約 (1907年)
和平條約生效後,美國軍政府之管轄會繼續存在 第1條,及美國最高法院 Cross v. Harrison (1853年) 判決 第四條(b)、第23(a)條,以及美國最高法院 Cross v. Harrison (1853年) 判決




english
  巴黎條約第1條  



cuba